达采办【2017】16号
北京华科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拉特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鄂尔多斯市中鼎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我办对“达拉特经济开发区数字智慧园区信息化系统二期建设项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G2017FGK881)”投诉事宜依法进行了审查处理,现将投诉处理决定书下达给你们。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7年7月24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达拉特旗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投诉处理决定书
达采办【2017】16号
投诉人 :北京华科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曦
地 址:北京顺义空港工业园B区融慧园22-C栋
联系方式:13910980173、010-59567171
被投诉人:鄂尔多斯市中鼎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培华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北路2号街坊2层1室
联系方式13394772398、13204858203
投诉人在参加2017年6月15日由鄂尔多斯市中鼎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达拉特经济开发区数字智慧园区信息化系统二期建设项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G2017FGK881)”的采购活动中,认为本次招标结果有失公正,经质疑后,向本办投诉。本办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办调查核实:
经查,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00开标,拟中标供应商为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示期内投标人北京华科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6月22日向鄂尔多斯市中鼎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鄂尔多斯市中鼎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质疑答复期内进行答疑,向我办提出投诉。我办正式受理投诉后,按规定向鄂尔多斯市中鼎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就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投诉人认为:
1、投标人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交货(工)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做废标处理。
2、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4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开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就此提供书面和相关证明材料,未按规定将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做废标处理。
3、北京华科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2017年6月22日以书面形式向鄂尔多斯市中鼎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鄂尔多斯市中鼎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答疑期内未作出书面答疑。
本办认为:
1、根据《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所有投标人在采购文件质疑期内未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中的交货(工)期(日历天与工作日)进行质疑。
2、在评标过程中的演示环节,评标委员会专家从软件开发角度上与投标人对模块的功能及售后进行交流,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为成熟产品,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一致认为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报价不低于成本,不存在低成本报价或恶意竞争的嫌疑。虽然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比其他几家公司报价低,但是经评标委员会讨论,一致认为不用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书面证明材料。
3、对于鄂尔多斯市中鼎工程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质疑答复期内进行质疑答复,我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办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达拉特旗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7 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