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内财购〔2014) 97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31日
内财购(2014] 97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
机构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领导和组织部署,各级财政部门按职责具体组织实施,上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集中采购机构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遵循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检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六条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公正。
第二章考核程序
第七条制定考核方案。考核方案包括考核内容、时间安排、考核步骤和相关要求等。考核方案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0个工作日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自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考核通知后,按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第九条问卷调查。财政部门向部分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发放调查问卷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调查问卷结果作为考核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现场考核。财政部门按照考核方案,结合集中采购机构的自查报告,组成考核小组,深入集中采购机构办公地点实施现场考核,并对照考核表进行打分。
第十一条汇总及报告。自治区财政厅汇总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整改与落实。集中采购机构针对监督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考核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内部管控制度。包括是否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内控制度建设、廉政纪律;是否制定质疑受理、人员培训、考核奖惩、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落实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内部学习制度及落实情况;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情况;业务研究成果及宣传情况等。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招标采购;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执行;采购方式变更是否履行审批程序;废标程序和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采购进口产品是否依据财政部门审批文件;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是否落实等。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归档情况。包括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是否规范、完整;是否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是否因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被供应商质疑后多次修改等。
第十七条信息公告情况。包括政府采购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和变更公告是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按照要求依法发布等。
第十八条专家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按照规定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设置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中评审专家是否符合规定人数和比例;专家使用反馈制度执行情况;专家回避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九条投标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按照规定比例收取、按照规定时限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采购效率情况。是否按规定时限履行相应的采购程序;采购项目从批准书下达之日起至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之日止所需时间与法定时限对比。其中,政府采购计划下达至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质疑投诉情况。包括代理项目发生质疑、投诉的次数、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记录是否完整真实等。
第二十二条信息报送情况。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是否按照规定渠道和方式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备案书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备案等。
第二十三条硬件设施情况。包括是否拥有固定的开标评标场所;是否配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电子监控录音录像设施和办公设备;是否拥有政府采购资料档案室等。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二十五条根据考核结果,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条款处理。同时上报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